学校章程
鞍山师范学院章程
(2015年11月5日《辽宁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8号》核准公布施行。
根据2023年1月9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的《鞍山师范学院章程修正案》修订)
序 言
鞍山师范学院始建于1958年,1962年因院校调整停办,1978年恢复建立鞍山师范专科学校,1993年升格为鞍山师范学院,2021年获批为硕士学位授予(建设)单位。
在长期的办学历程中,学院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立校、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坚持“师范性、地方性、应用型”办学定位,形成了优良的办学传统,为国家、区域基础教育、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输送了一大批优秀教师以及其他各类专门人才。
面向未来,学院将继续秉承“博雅兼上、知行合一”的校训,坚定不移地走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坚持立德树人,彰显特色优势,努力建成教师教育特色鲜明地方高水平应用型大学,主动适应并为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自主办学,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鞍山师范学院,简称“鞍师”或“鞍山师院”,英文名称为Anshan Normal University,缩写为“ANU”。
第三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为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平安街43号。根据办学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院经国家批准设立,由鞍山市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学院举办者依法对学院进行管理和监督,为学院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和政策支持,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支持学院依照国家法规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
第五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形式与办学功能
第七条 学院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坚持和完善以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学院领导体制和治理体系,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八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大学职能。
第九条 学院根据区域经济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坚持以教师教育为主要特色,根据社会需求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科专业一体化发展,着力打造优势特色学科专业。
第十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努力拓展留学生教育。
学院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学院根据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要求,依法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实施学位制度,授予相关学位。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人才培养的核心地位,优先保障教育教学,坚持把办好师范教育作为第一职责,积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富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基础教育骨干教师和其他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第十四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质量为生命线,加强质量文化建设,完善内部质量评价保障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学院办学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积极引入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学院学科、专业和办学水平、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评估评价。
第十五条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开展国(境)内外合作与交流,面向国家、区域战略需求,大力倡导科学研究,鼓励协同创新和自由探索,促进教研相长、科教融合和产教融合,积极推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
学院积极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推动扩大科研领域自主权,全面增强创新活力,提升创新绩效,增加科技成果供给,服务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 学院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和吸收世界先进文化,凝练特色校园文化,发挥文化育人作用,积极促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章 治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鞍山师范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统一领导学院教师工作,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学院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学院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是执行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
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其他委员或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主要对学院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干部选拔任用、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大学文化、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教职工待遇等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召开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鞍山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每届任期与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学院纪委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澳门银河的网站多少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鞍山市监委驻鞍山师范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院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以及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组织制定和实施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监察专员)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学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依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节 学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发展规划,研究重点学科设置及其发展方向,审议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二)审议科研工作规划、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审议学院的各项科研管理办法、规定。
(三)评价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
(四)评定、审议有争议的科研成果及其它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五)评价、指导、审议学院主办的各类学术刊物。
(六)审议学院重点学科研究基地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
(七)审议学院各类科研机构的设立、撤并方案。
(八)评定、审议学院设立的各类科研学术奖项。
(九)审议学院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
(十)负责其它有关学术活动的审议和指导工作。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二级学院(中心)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有召开会议及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相关会议审议、决定。
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院的学位评定、授予等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二)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三)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组建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论证和审定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指导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建设,考核评估教育教学水平;审定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重大相关项目和奖项等。
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法治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由行政颁布实施。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履行职责。
学院在二级学院(中心)等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三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院充分保障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充分保障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统战团体、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学院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按规定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学院、二级学院(中心)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二级学院。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逐步扩大二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学院根据教学需要,设立公共教学部(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和学院授权,参照二级学院管理。
二级学院(中心)实行院(中心)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五条